当前位置:主页 > 专题专栏 > 党的建设 > 廉政建设 >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解读47—国家监察委员会如何组织协调开展反腐败合作?

      问: 国家监察委员会如何组织协调开展反腐败合作?

   答: 一是反腐败执法合作,是指我国公安机关、司法行政部门等,与有关国家、地区、国际组织在调查腐败案件、抓捕外逃涉案人等方面开展的合作,如公安机关协调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缉令

二是引渡,是指根据双边条约、多边条约或以互惠为基础,向外逃涉案人所在地国提出请求,将涉嫌犯罪人员移交给国内进行追诉和处罚。

三是司法协助,是指根据双边条约、多边条约或以互惠为基础,我国与有关国家、地区之间,在对条约或协定等所涵盖的犯罪进行的侦查、起诉和审判过程中,相互提供最广泛的司法方面的协助。

四是被判刑人的移管,是指外逃人员所在国依据本国法和我们提供的证据,对我国外逃人员进行定罪判刑后,将该外逃人员移交我国服刑。

五是资产追回,是指对贪污贿赂等犯罪嫌疑人携款外逃的,通过与有关国家、地区、国际组织的合作,追回犯罪资产。

六是信息交流,是指我国与有关国家、地区、国际组织之间,发展和共享有关腐败的统计数字、分析性专门知识和资料,以及有关预防和打击腐败最佳做法的资料等。

Copyright ? 2015-2016 365bet365官网 All Rights Reserved

365bet365官网 主办 技术支持:众和网络 皖ICP备12018334号-1

地址:菱湖南路269号 传真:0556-5275729

您是第 384318 位访客 今日访问量:201 当前在线人数:5

皖公网安备 34081102000019号